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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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PK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是对国内外捐资给北京大学教育的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经营性组织,是
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本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
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镜春园75-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 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三)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
(四) 将本基金会的基金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取收益;
(五)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北京
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
(六)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有益于国家建设的研究和开发项目。设立教师奖励基金、
学生奖励基金、科学研究资助基金、福利设施基金、校园建设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
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七) 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
理事组成。根据需要,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本基金会推荐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和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顾问、名誉理事和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选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四) 审议本基金会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确定本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六) 决定设立本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 领导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本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本基金会的终止事宜;
(十) 决定本基金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并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审
查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 捐赠;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本基金会人
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
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
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终止动议,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
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
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1999年5月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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