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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2017/07/03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

各项目负责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特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起,需要在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报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一栏。我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3100000500018012R。

注意事项:

(1)上述要求适用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等有“纳税人识别号”栏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上述要求仅针对开票日期是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7月1日”是发票开具日,不是报销日,比如2017年5月25开具的普通发票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在2017年7月份报销,不受上述规定要求。

(3)使用捐赠资金报销时,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向销售方提供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信息。

基金会财务部

2017年5月29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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