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见】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详情请见】
关于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8年5月2日
2018年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7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6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4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4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1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更新时间: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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