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负责人:
为加强对捐赠款项发放教职工人员经费的管理,保证相关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自2015年4月1日起,使用捐赠款项发放教职工人员经费时,应严格遵守捐赠协议,并按照本通知的内容提供所需材料,具体如下:
1、发放工资的情况
捐赠款项一般不用于向事业编人员发放工资。捐赠款项用于向合同制人员发放工资时,应提供符合学校规定的劳动合同及工资组成详单(包括工资、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2、发放津贴的情况
捐赠款项用于发放津贴时,应提供:
(1)院系或单位办公会通过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应包括人员评选标准、程序、津贴额度等内容)
(2)评审决议
(3)津贴合同
(4)发放表
3、发放讲席教授津贴的情况
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设立“***讲席教授”的捐赠款项可用于发放讲席教授津贴。发放讲席教授津贴时,应提供:
(1)院系或单位办公会通过的专项管理办法(办法应包括人员评选标准、程序、津贴额度等内容;如捐赠协议中已约定具体内容,可不提供管理办法)
(2)评审决议
(3)发放表
4、发放绩效奖励的情况
捐赠款项用于发放绩效奖励时,应提供:
(1)院系或单位办公会通过的绩效奖励管理办法(办法应包括人员评选标准、程序、奖励额度等内容)
(2)院系办公会的评审决议
(3)发放表
5、发放奖教金的情况
奖教金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人员。不得以奖教金的名义发放津贴、劳务或绩效奖励。发放奖教金时,应提供:
(1)院系或单位办公会通过的奖教金管理办法(办法应包括人员评选标准、程序、奖励额度等内容;如捐赠协议中已约定具体内容,可不提供管理办法)
(2)评审决议
(3)发放表
6、发放劳务的情况(含向校外人员发放劳务)
捐赠款项用于发放劳务时,应提供:
(1)发放劳务说明(应详细描述发放对象的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等)
(2)发放表
7、其他事项
(1)如发放对象为境外人员,需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及邀请函等。
(2)对于特殊情况,基金会财务部可在审核过程中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3)所有人员经费的发放,均按规定通过学校财务系统转卡,相关人员可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上文提到的“发放表”请到学校财务部网站下载。
(4)每次发放均需使用发放表原件。其他材料,在第一次发放时提交原件,之后每月的发放(如有)可使用复印件代替,供基金会财务部查看。
如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基金会财务部联系。
感谢各项目负责人对基金会工作的支持!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部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