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基金会章程

(2019年12月5日第六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日经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PKUE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本基金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本会运行和发展的全过程。

本基金会致力于加强北京大学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促进北京大学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事业的发展。

本基金会依照本章程从事公益活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北京大学无偿捐赠。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部。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本基金会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

(二)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会财产的保值、增值;

(四)设立学生奖励资助项目,在学习生活、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国际交流等各方面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五)设立教师发展和团队建设项目,包括奖教金、讲席教授基金、科研团队基金等,助力高水平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

(六)资助各学科领域教学科研工作;

(七)支持校园建设、教学科研环境及设备设施的改善;

(八)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19-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的理事不得低于理事总人数的2/3。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理事履行职责时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基金会承担。

第十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北京大学的发展;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依照以下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履行选举程序;每次改选理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理事总人数的1/3;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四)有权查阅、复制本章程、理事会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基金会会计账簿;

(五)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基金会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基金会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承诺: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任何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基金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六)未经理事会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基金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忠实执行本基金会宗旨,以各种形式加强北京大学与境内外企业、社团和个人的联系,推动北京大学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推动北京大学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理事辞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理事会。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并在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材料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会议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和重大资助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上,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权限。每位受托人每次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受托人应当向理事会提交理事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但是,以非通讯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理事会换届;

(二)负责人的调整;

(三)罢免、增补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理事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无法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致使换届不能进行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提名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并履行选举程序。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依照以下程序: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据其产生程序;

(四)监事的产生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忠实地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的各类档案、财务和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检查本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根据需要调查本基金会的业务、财务状况,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对理事、财务主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理事会决议的理事、财务主管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四)当理事、财务主管的行为损害基金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被罢免或卸任后的理事长,不再履行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本基金会在理事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原任理事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基金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行使职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订和组织实施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投资收益;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会不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包括:不开展义演、义赛、义展、义卖等募捐活动,不在公共场合设立募捐箱,不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募捐广告或者募捐消息,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金额在上年末总资产5%以上的单一对外投资项目;

(三)投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本基金会的重大资助活动是指:

(一)年度资助计划;

(二)金额超过上年度总支出10%的单一资助活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设立学生奖励资助项目,在学习生活、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国际交流等各方面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二)设立教师发展和团队建设项目,包括奖教金、讲席教授基金、科研团队基金等,助力高水平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资助各学科领域教学科研工作;

(四)支持校园建设、教学科研环境及设备设施的改善;

(五)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六)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开展筹资工作经费。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任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当年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管理的相关规定每年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保管于本基金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包括具有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5日第六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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